電子報第109期(98.05.29.)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隨時參與討論區,就可暢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提告權」、「相同服務條款之引用」、「書籍出版的相關問題?」、「著作權損害賠償問題?」、「原創設計的杯子可否受著作權保護?」、「智慧局新擬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之討論?」、「藝術平面圖像創作與改作範圍與定義?」、「網路拍賣與著作權?」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寫明信片罵人的著作權議題

罵人的文字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嗎?這答案是肯定的。這不是說,人人都可以罵人而沒事,而是說,罵人的文字因為有書寫者智慧的投入,有感情與思想的表達,顯示出書寫者個人的特質,達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的「創作性」與「原創性」,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罵人的文字可不可以公開,公開後會發生甚麼法律責任,則是其他法律評價的問題,與罵人的文字可不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兩回事。

2.二手書網拍的著作權議題

舊書攤轉換成二手書店之後,光鮮明亮的店面及有條理的書籍分類,伴隨著咖啡、飲料與柔和音樂,年輕有活力的經營者,已經將過去陰暗中散發著霉味的景像,重新改頭換面。網拍無所不賣,正版二手書的網拍一般而言不會有問題,網拍上課筆記,通常都會涉及教授的著作,應該取得授權。

3.美術學系畢業生留校作品之利用所涉著作權議題

很多大學美術系有很悠久的歷史,長期收藏歷屆畢業生的留校作品。隨著時間的經過,這些作品一方面需要適當保存,受損者也需要投入大量技術及資金進行修復,另方面,其市場與藝術價值,也依創作者在各方面的成就,水漲船高。畢業生的留校作品,絕對是學系珍貴而重要的資產,不過這是指作品的所有權與藝術方面的價值,不包括畢業生對其作品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學系必須認清法律上的規定,謹慎規劃作品展現計畫,才不會侵害著作權而不自知。

三、著作權判決評析

1.著作權人對利用人以刑逼民能不能論誣告罪?

台北地方法院於96年8月16日就攝影家林英典與快門開發公司負責人王勢惠間的著作權糾紛,判定著作權人林英典觸犯誣告罪,處以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98年5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撤銷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改判林英典無罪。

2.詞曲不是共同著作

一首歌通常包括歌詞與歌曲,有時是由一人獨立創作,大部分是作詞者與作曲者各有其人。於是,我們要問,歌詞與歌曲是一件著作,還是兩件著作?作詞者與作曲者,是兩個著作的各別著作人,還是一件著作的共同著作人?這議題會衍生出對於一首歌的詞曲作分別利用時,要不要同時獲得作詞者與作曲者的同意?還是用了歌詞只要取得作詞者的同意即可,不必管作曲者是否同意?

四、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新修正著作權法業經總統於98年5月13日公布施行,除於第3條第1項增訂第19款之4種「網路服務提供者」定義,並增訂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專章,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避風港」之機制,以下就相關條文進行逐條釋義,供各界對此新增部分有進一步瞭解。此外,本刊亦將立法院「980408討論紀錄」「980421討論紀錄」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整理之「修正說明」一併網羅,方便各界閱覽。

1.第三條(定義)

2.第九十條之四(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之共通條件)

3.第九十條之五(連線服務提供者之免責要件)

4.第九十條之六(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之免責要件)

5.第九十條之七(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免責要件)

6.第九十條之八(搜尋服務提供者之免責要件)

7.第九十條之九(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通知/取下」措施)

8.第九十條之十(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者之免責條件)

9.第九十條之十一(不實通知之損害賠償責任)

10.第九十條之十二(授權命令規定)

五、著作權大哉問

1.共同著作人自行利用著作是否會侵害其他著作人的著作權?

共同著作之各別著作財產權人,未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自己利用該著作,不構成侵害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是因為其應有部分抽象存在整體著作中,無法............

2.旅館房間拉線收視電視節目的疑義?

旅館與系統業者簽約收視電視機數目為300台,其方式是由系統業者將線路拉到旅館機房,再由旅館將傳輸線從機房拉至各收視點之300台電視機,此種方式似仍屬系統業者之公開播送範圍,非旅館之公開播送,惟系統業者有無此權限,應先究明。若其無此權限,旅館付費對象錯誤,仍不能免責。一般系統業者只取得將有線電視拉到住家的授權,沒有權利.......

3.電影片是從公開發行日起算保護期間嗎?

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第二項則規定,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電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自「公開發表」之日起算,不是.......

4.學生擔任教授助理編製數位教材之著作權疑義?

未經授權,不得任意使用他人著作,若生侵害情事,要由實際侵害之人負責,至於誰是侵害之人,要依證據認定。本案若製作內容有教授及學生所提供,而其屬於他人之作品,應由提供之人負責任,通常,著作權人會以教授為目標,而不是學生,因為...........

5.合理使用的情形在民、刑事訴訟上的抗辯有無不同?

著作的合理使用,是對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屬於利用人的抗辯權,在運用上並沒有跳脫既有民、刑事訴訟法之適用。民事訴訟既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被告............

6.表演著作與戲劇、舞蹈著作有何不同?

著作權法規定的戲劇、舞蹈著作,只是戲碼及舞碼,不是現場的表演。演者依據劇本、舞譜來演出,演者的表演行為是「表演」,不是「表演著作」(表演以著作保護之,但不能稱表演著作),不同的表演人行為屬不同的表演,同一表演人不同場次的表演,也是............

7.平行輸入的合法光碟可以轉售嗎?

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輸入原版著作重製物,並無刑事責任,僅需負民事責任之規定,但其仍屬「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果輸入以後,有進一步的散布(銷售、贈送)行為,由於此等不合法進口之真品,法律定位上仍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其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依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見解,認為............

8.從大陸輸入著作重製物也算平行輸入嗎?

關於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之「輸入」,除自國外輸入台澎金馬之外,亦包括自大陸、港澳地區輸入台灣地區之情形,此係基於............

9.機關同仁合力完成公共裝置藝術權利歸誰?

一般而言,員工自發性群策群力,於辦公處所之牆上以馬賽克磁磚拼出作品,或是在中庭以不同材質樹立雕塑,縱非公務交辦事項,係利用下班時間完成,與公務無關,但因係以工作建立之人際關係,對上班地點之美化,並與上班地點作結合,除非事前有與機關明白約定,否則............

10.老師要我幫他完成作品,我該怎麼辦?

學生無義務替老師捉刀,即使有研究助理之報酬關係,也應事前約定,並與成績脫勾。由於師生關係不對等,教師在權利義務上之處理,更須注意,避免滋生爭議。學生完成作品,以學生為著作人,除有特別約定............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2009424 ,主持人應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邀,擔任該所第49期司法官訓練課程講座,就「著作權侵害之鑑定」再進行新的演講,特經該所同意,將擔任講座所使用之Powerpoint及該次講座之全程錄影,上網供網友參考,新的一年,應該有一些新的資料,各位可以比較一下其間的差異。

七、著作權部落格

著作權部落格」已自2008年9月正式上線,本案係主持人近期受邀參與資策會執行之「數位典藏橋接計畫」,在該會之「數位典藏創意加值商用平台」中,以部落格型態,提供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短文,並以「常見問題」之一問一答方式,協助典藏機構與創意加值企業解決著作權相關法律問題,未來將陸續增加內容,並與業界人士互動,歡迎各界免費瀏覽並提問。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